我国和国际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标准

IPCC清单指南是各国编制清单的方法学依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缔约方定期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气候变化问题日趋严重,全球对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日益关注。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1988年共同建立了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IPCC的一项活动是,通过其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方法方面的工作,为UNFCCC提供支持。IPCC的清单方法学指南,成为世界各国编制国家清单的技术规范(不同国家会在IPCC清单指南的基础上根据国情略有调整)。清单的编制是一个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由上至下及由下至上的方法综合过程。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有利于明晰各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风险与节能减排机会。
IPCC清单指南为各国提供切实有效的估算方法
IPCC清单指南旨在确保在即使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使源排放和汇清除的估算是真实的。估算中的不确定性视国情而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已将不确定性减少。鉴于当前的科学知识和可用资源,这种估算类型是最佳的。指南可协助各国编制完整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不论国家的经验或资源如何,都可根据指南对气体的排放量和清除量进行可靠的估计。最简单的做法是,各国只需提供其本国的活动数据。指南为有较多信息和资源的国家提供更为详细的特定国家的方法,同时保持各国之间的兼容性、可比较性和一致性。

IPCC鼓励使用符合国情的本国参数和高层级方法
IPCC强调参数的本地化,需使用反映国情的本国参数,鼓励使用高层级的方法。根据详细程度的不同,碳排放的估算方法层次可以分为TIER1、TIER2和TIER3。从TIER1到TIER3准确性和精度不断提高。
温室气体排放估算的基本公式
排放=AD*EF
AD(活动数据):人类活动发生程度的信息
EF(排放因子):量化活动产生的排放的系数
IPCC清单指南与美国及欧盟的指导手册在排放源确定规则、数据质量上是互相兼容的。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EIA)、国际能源署(IEA)、世界资源研究所(WRI)等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在建立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集时,也都主要利用了IPCC推荐的核算方法。

我国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我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主要参考IPCC技术报告和方法指南,提交部门是生态环境部。中国作为《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高度重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已分别于2004年和2012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全面阐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与行动,并报告了中国1994年和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2015年3月启动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中我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报告的范围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五个领域,基本与IPCC划分相同。

清单编制方法主要遵循《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1996年修订版)、《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和《IPCC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优良做法指南》,并参考了《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2018年按照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转至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修改,经由国务院授权后,由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提交。

中国国家清单在方法选择上与欧盟和美国具有相似性。关键排放源尽量采用高层次的方法,TIER2或者TIER3,尽量采用高层次的计算方法;但如果技术数据获取难度大,就采用TIER1,累计相关数据,逐步转向TIER2、TIER3。

中国关键排放源都采用了国别参数(CS)和高层级方法(>TIER1)。

我国清单编制体系比较稳定成熟。从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以来,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国家信息通报编制和报告的国家体系,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国家信息通报和两年更新报告编制队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信息通报和两年更新报告编写完成之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提交《公约》秘书处。我国清单编制活动主要是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先后颁布24个行业企业指南。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则是以在IPCC方法指南的基础上由我国发改委气候司编写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为指导。行业企业指南主要参考《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13、2014和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分别印发首批10个行业、第二批4个行业和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欧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欧盟以联盟的形式向UNFCCC提交排放清单。欧洲环境署(EEA)是欧盟的机构。任务是提供有关环境的可靠独立信息。是参与制定、采用、实施和评估环境政策的重要的信息来源。
欧洲联盟于1990年通过了建立EEA的法规,1993年底生效EMEP/EEA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指南(以前称为EMEPCORINAIR排放清单指南)为估算人为和自然排放源的排放提供了指导(IPCC只提供人为源排放评估方法)。它旨在促进各国向联合国欧洲经委会(UNECE)《远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和欧盟《国家排放上限指令》(LRTAP)报告排放清单。欧盟以联盟的形式向UNFCCC提交排放清单。可从EEA官网获取各国的排放清单。
欧洲一些国家通常采用EMEP/EEA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之后转换为气候公约秘书处所要求的IPCC格式。

对于欧盟,由15个欧盟成员国组成的《哥德堡议定书》(1999年)设定了2010年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承诺。其中,六个国家(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使用CORINAIR系统,然后将数据汇总并重新格式化为所需的IPCC格式。

芬兰和希腊严格遵循IPCC方法,五个国家(丹麦,德国,荷兰,瑞典,英国)使用国家方法和IPCC方法的组合来估算排放量,最后两个国家(奥地利和比利时)结合使用国家方法和CORINAIR方法(转换为IPCC)。该协议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为2020年设定了新的减排承诺。同时,《哥德堡议定书》还规定了三个非欧盟EEA成员国(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的排放上限。

EEA关键排放源类别尽量采用高层级方法,数据来源尽量采取本国数据。成员国有责任选择用于其国家清单的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和其他参数,以及正确应用IPCC指南中提供的方法,并反映在欧盟温室气体清单数据中。整个欧盟的排放源类别中使用不同的方法论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报告指南和《IPCC良好实践指南》保持一致,特别是如果有助于减少排放数据的不确定性,前提是每种方法都与IPCC良好实践保持一致。

文章来源:津碳未来